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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制约权力何以可能的法理解答

发布时间:2020-01-15 所属栏目:政法论文

  摘要:反腐治权的机制主要包括权力制约权力和权利制约权力,目前人们对前者已产生足够重视,但对后者的理论证成和实践运用还相对不足,这有碍于我国法治反腐体制机制和制度的健全与创新,也影响腐败治理的整体成效。权利之所以能够制约权力是由其特定功能决定的,权利具有制约权力的根本性、广泛性、激励性、内生性、多样性和系统性等功能优势。从法理视角解答权利制约权力何以可能,对于推进和保障公民参与腐败以及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成果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权利;权力;权利制约权力

  DOI编码:10.19667/j.cnki.cn23-1070/c.2019.05.012

  《理论月刊》(月刊)创刊于1979年,是湖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主办的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大型社会科学综合性学术刊物,现为中国期刊方阵双效期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和湖北省优秀期刊。

  反腐治权的机制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通过体制内公共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即以权力制约权力;二是通过体制外的公民权利来制约公共权力,即权利制约权力。1法治反腐的主要使命就是要编织这两大类制约权力的制度笼子。目前人们对前者已产生足够的重视并采取了有效措施,但对后者的研究和重视还相对不足,这有碍于我国法治反腐体制机制和制度的健全与创新,也会折损我国廉政建设的整体成效。群众支持和参与是我国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中的重要一环,其理论基础是权利制约权力,从法理层面深度解答权利制约权力何以可能,对于推进和保障公民参与反腐败以及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成果具有重要意义。“我们的时代是一个迈向权利的时代,是一个权利倍受关注和尊重的时代”,2发挥权利反腐的力量和功效是新时代法治反腐的重要指向,必须认真对待和及时付诸实施。

  一、权利具有制约权力的根本性

  权利体现人民主体地位,具有制约权力的根本性。权利制约权力是人民主体地位的充分体现和要求,根本上源自于权利与权力的本质关系,即源自于权利之于权力的基础地位,“以权利制约权力的论点将普遍的公民权利作为制约和平衡国家权力的一种社会力量,其理论基石是人民主权论”。1从人民主权的这一根本论断的角度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公权力的本源主体,所有公民都有依宪法和法律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制约和监督的权利。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必然要求,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前提是人民作为国家的主人必须有切实的权利制约和控制政府的行为,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人民是真正的英雄,一切國家机关工作人员,始终要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的位置,“我们必须始终坚持人民立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虚心向人民学习,倾听人民呼声,汲取人民智慧”。2人民主体地位的真实和真正享有必须来自于和体现于公民权利的充分赋予和保障,否则,这种主体地位只能是空中楼阁、无法实现。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等,这些规定为权利得以制约权力提供了根本大法的保障。因此,公民的个人权利始终是各种权利的始基,公共权力是由公民权利的授予而产生与行使,没有特别的原因不能对公民权利进行限制。权利是公民维护自身利益的保护伞和防止国家权力侵犯的护身符,“个人权利是个人手中的政治护身符”,3公民的权利是公民抵抗国家权力侵蚀和控制国家权力腐败的最重要的砝码,与其他制约权力的机制相比具有制约权力的本源性和根本性,“在一定条件下还是决定性的基本力量”。4

  对权力与权利关系的认识和处理是理解廉洁和腐败的基础,权力腐败实际上是权力行使者人为地混淆了权力的所有关系和使用关系,所有的腐败都是对人民利益的掠夺和背叛,归根到底人民群众是腐败的最大受害者,“凡是权力腐败的社会,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无法得到保障的,权力滥用的本质决定其最终侵犯的是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体的私人权利”。5因此,人民群众最痛恨腐败现象,反腐败是人民的利益和意志的根本体现,人民永远是反腐败的最强大、最深厚、最可靠的动力源泉和决定力量。从根本上讲,公民是国家的真正主人和主体,始终应该享有制约和监督国家权力的权利和使命,公民也是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真正主体,因为权力如果不在笼子里,它会侵害人民的权利,而公民权利的真实持有和维护是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根本保证,所有的政治纲领和制度设计都应该以彰显和维护公民的权利为目标和根本,关住权力的钥匙也应该始终把握在公民的手中。而以权力制约权力总是基于权力系统内部的分权,并不能直接体现人民的主体地位,甚至在有些情况下可能为了维护掌权者的利益牺牲主权者的利益,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忽略权力的扩张性和掠夺性,如果只是寄希望于权力的内部制约,不仅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在极端情况下反而助长官官相护和腐败滋生,其固有的缺陷难以自我解决。6为此,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必须引入和重视具有根本性的权利制约权力机制,“只有依靠社会反腐机制,使国家权力系统内的监督者亦成为被监督者,才能防止权力的享有者将权力私有化共谋腐败,为体制内的反腐僵局寻找突破口”,1从而让最广大的人民群众依法且有权参与到反腐败的过程和进程之中。“法治是人民的事业,人民作为社会主体乃是法治发展的决定力量”,2要有效制约权力,不仅需要将权力关进权力制度的笼子里,而且需要将权力关进权利制度的笼子里,健全的公民权利法律保障体系必然是关住和管住权力的根本措施和治本之策。

  二、权利具有制约权力的广泛性

  权利主体是众多的公民,具有制约权力的广泛性。任何权利都是一定主体的权利,不同时代权利主体的范围不同,人类发展史表明,权利主体范围的扩展昭示着人类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权利不仅对于其主体的个体生存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整个人类社会文明进步所具有的一种实质性要素,“它既是人的基本价值追求,也是社会文明演化进取的不可少的力量。仅此而言,任何权利的探寻也都是人作为主体自我需求与满足的探寻”。3权利制约权力具有实施制约的主体的多元性和广泛性特点。作为权利主体的普通公民是众多的个体和广泛的力量,公民分散于社会的方方面面和各行各业,通过行使自己的权利发挥着管理国家和治理社会等各种作用,其中也包括参与腐败的治理。广大民众可以接触到深藏于各个角落的腐败现象,他们可以随时随地发现和揭露腐败现象,当代中国反腐败的最大力量源泉在于13亿中国人民。如果我国13亿人民的权利所蕴藏的巨大能量能充分释放出来,人人以主人翁的姿态行使自己的主人权利,就可以足以制约人民授出去的公共权力,“群众的眼睛之所以有洞察力靠的是‘群,是‘众,是千百只眼睛。我没看见,你看见;你没看见,他看见,这便是一种最佳的‘集群效应”。4广泛性的主体意味和集聚着广泛的众人智慧,进而彰显出集体的能量,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群众中蕴藏着治国理政、管党治党的智慧和力量,从严治党必须依靠人民”。5中央纪委将我国近年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的成效总结为“四个得益于”,其中之一是“得益于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因此,要破解现实中各种不断滋生的腐败现象的困局,必须依靠群众、发动群众,真正让人民制约权力,事实上大多数腐败的线索也正是通过公民的信访举报而得以发现和查处的。

  腐败的生成病理和隐秘特性决定了需要民众的积极参与反腐败,由于几乎所有腐败行为都是在极为隐秘的当事人之间进行的,腐败现象因其秘密性和隐蔽性需要广大民众的举报和揭露。这种秘密性和隐蔽性使得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很难发现社会生活中大多数腐败行为的,尤其是在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困境下,面对那些隐藏很深的腐败现象,仅靠有关职能部门单打独斗并不能彻底解决问题,“在体制内,下级不敢监督上级,平级不敢过于较真监督平级,上级监督下级又存在信息不足的问题。公民较真,因为公民的数量多,防不胜防,又容易获得舆论的支持,可以很好地发挥监督作用”。6特别是在网络时代,人人都是麦克风,公民能够借助网络的便利条件,充分发挥人数众多的优势和力量,形成覆盖社会生活和各行各业的监控网络,获得国家权力机关及专业人士通过正常渠道难以获取的信息和线索。另外,在“现实生活中,国家权力总是通过各种各样的渠道渗透于社会的各个层面,体现为许许多多的具体的权力,而我们所讲的权力的腐败也主要是这些中观的、微观的权力的腐败”。1尤其是随着权力的下放,诸多的权力腐败深藏于基层之中,权力的触角延伸到哪里,腐败的幽灵就可能追随到哪里,但在基层之中相对缺乏公权力系统的管理与监督,使得腐败的可能性不降反升,“随着权力从中央政府下放到地方当局,腐败的机会也向下转移至新的行为者手中,而这些行为者与公民社会有着更为直接的接触”,2这些领域的反腐败就更加需要普通公民的积极参与和身体力行。权利主体的广泛性还决定了公民参与反腐败方式的多种可能性和多样性,不同的主体可以选择不同的方式参与到反腐败之中,从而能够博采众长、有的放矢。从世界各国的反腐经验来看,公民依据权利和行使权利进而形成了各种参与反腐败的渠道和方式,诸如促进形成反腐倡廉的舆论导向和文化氛围、推进和参与反腐败方面的立法、对政府行为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参与和推进廉政司法和执法的完善、成立和运作反腐败方面的研究机构、发现腐败线索、通过网络等各种形式举报腐败现象、批评不当政策、协助举证或作证和参与协查腐败行为、作为独立的第三方进行廉政评估、参与补偏堵漏制度缺陷、拒绝抵制和检举揭发行贿等不正之风和违法犯罪行为,等等。

  三、权利具有制约权力的激励性

  权利意味着自由和利益,具有制约权力的激励性。尽管人们对于权利含义有诸多解释,但权利始终代表着利益的获得和自由的拥有这两大要素,“权利是指特定社会成员依照正义原则和法律规定享有的利益和自由。利益是人维持生存和改进生活质量必需的外在条件;自由是作为主体的人自我支配、自我追求和自我实现的内在条件”。3从权利的利益属性看,拥有权利、主张权利意味着权利能够给人们带来利益或利益的预期,“对权利主体来说,它总是一种利益或必须包含某种利益,而义务则是负担或不利”,4就如庞德所认为,权利意味着被用来指法律上得到承认和被划定界限的利益。从权利的自由属性看,权利的本质特征是权利主体能够具有一定的自由,自由和权利几乎具有同等意义,有了一定的权利就意味着有一定的自由选择和不受干涉的空间,自由始终是每个人追求的重要价值,主体在行使权利时不受非法干涉,“每一个真正的权利就是一种自由;包括权利主体的意志自由和行动自由,主体在行使权利时不受法律上的干涉,主体做或不做一定行为不受他人的强使”。5权力濫用或腐败行为归根到底是对公民权利的侵犯,是对公民权利及其载体即自由和利益的掠夺和侵犯。从社会整体的角度看,任何腐败都是对人们自由和利益的侵犯,有的是直接侵犯了特定相对人的自由和利益,有些则是间接的侵害,说到底腐败侵害了绝大多数人的自由和利益。从公民个体及其具体活动角度看,如招投标中的腐败使得本应该中标的人失去中标的机会,这不仅是对其他投标人投标自由的剥夺,而且也是对其应得利益的剥夺,其他形式的腐败所造成的损害结果也是一样的道理。权利制约权力就是公民在获得一定的权利基础上对国家权力的运行进行制约和控制,这种制约和控制的最终意义就是能够使得公民获得一定的利益和自由,使得广大人民群众能够在反腐败进程和事业中具有明显的正义感和获得感。

  腐败深层次的本质是通过权力的滥用对他人和社会的自由和利益的剥削,但却是一种常常被人们忽视的一种特殊的剥削,“从本质上讲,权力腐败是一种剥削,是一种有别于普通剥削的特殊形式的剥削”。1通过权利制约权力就是公民对自身和社会自由及利益的维护,是在行使剥夺那些剥夺者的权利,反腐败是人民重新夺回自己权利的过程,使得公民能够通过反腐败的行为获得一定的自由和利益。而有了自由和利益的保证就能够充分调动权利主体即每个公民参与反腐败的积极性,激励每个公民出于自由和利益投身到反腐败的进程和过程之中。为了调动公民参与反腐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国家有义务充分赋予公民参与反腐败的各种权利,赋予权利其实也就是赋予公民更多的自由和利益的激励和奖励,如通过对奖励举报人的制度安排以激励公民参与反腐败的热情,这是各国法律鼓励举报的基本方式。当然,并不是所有人争取权利或参与反腐败的行为都只是为了物质利益,一些人的反腐败行为仅仅是为了满足自己正当权利的精神价值,所有的权利都被赋予了超过其可比价值的价值,为这种人格自由而斗争当然是更高的境界,“公民社会的合法性在于它对公共利益的推进,即它对人权、环保、健康、教育,当然还有腐败问题的关注。它的动力在于它有一种特别的兴趣,而非牟取个人私利”。2有这种崇高的价值追求的参与反腐败自然应当鼓励,没有这种觉悟的公民则可以通过参与反腐败获取自身的自由和利益诉求。因此,基于权利制约权力能够使得公民获得一定的自由和利益的理解,公民参与反腐败就能够获得和维护自身或社会的自由和利益,一些高素质的公民参与反腐败能够体现和享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平正义精神。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群众最痛恨腐败现象,我们就必须坚定不移反对腐败”,3法律的重要使命就是要形成推进和保障公民参与反腐败的激励与奖励机制及制度安排,使得权利制约权力的反腐机制能够得以落地生根和发挥效能。

  四、权利具有制约权力的内生性

  权利之中蕴藏丰富权能,具有制约权力的内生性。权利制约权力的反腐机制之所以能够发挥反腐败的重要作用,主要源自于权利所内生的基本权能,这些权能内含着天然阻却和对抗公权力滥用的潜在功能。权能是指权利的能力,确定每一项权利的权能是权利设置的核心,“即主体享有一项权利具体可以做的事情,包括享有权利的主体本身能做的事情和能要求相对方做的事情”。4根据菅从进教授的研究,权利的基本权能主要表现为:一是权利的防御权能,指权利主体应享有的一种要求其他人承担不得侵害其权利的不作为义务的防御能力;二是权利的受益权能,指权利主体应享有的一种要求他人承担积极给付义务以实现其权利的权益和能力;三是权利的救济权能,指权利主体享有可向侵权者主张权利恢复、损害补偿和利益惩处的能力。5权利的这些权能赋予了权利主体随时可以享有和运用自身权利的能量,不仅标示着权利主体能够通过主张权利实现自身的权益,还意味着公权力主体积极保护权利、不得侵害权利、提供权利救济等各种义务。因此,由于权利之中蕴涵着各种内生的权能,权利始终是权利主体为实现其权益进而要求相应国家公权力主体作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能力。当然,这些权能只是象征着权利主体拥有获得权益的内在可能性,这种可能性的实现还需要一定条件的配合与满足,其中重要的条件是要将权利转化为法定权利和现实权利,因为观念和纸面上的权利最多只能是一种宣示而已。

  权利理论必须满足一个方法论方面的必要条件,“它必须能够容纳一定范围的似乎我们真实享有的权利。一个仅仅以自由至上主义或进步的自由主义来支持权利的权利理论是有缺陷的”。1因此,权利不能停留在主观的遐想和道德的判断,那种滞留于自我陶醉的类似于自然法关于权利的认知在现代社会早已经不起逻辑的推敲和现实的考量,必须注重社会语境中权利的作用和权利的运用,权利应该发挥其推动社会变革的重要作用,不能成为闭门造车或者坐享其成的遐想,“研究权利的学者必须继续深入到这些社会背景中去考察相互竞争的正式和非正式的制度、机构和主张,这些制度、机构和主张界定着权利,并产生或减弱权利的社会效果”。2现代社会总是能够通过法律对权利的授予和保护设法将权利的权能发挥和实现,这也是走向民主和法治的前提和体现。实现权利对权力的有效制约,正是公民权利的各种权能发挥作用的结果,“正是社会主体凭借自身被法律充分确认和保障的各种权利的基本权能,从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促使国家公权主体履行自己的义务,正当行使权力,并对滥用误用权力的行为及后果进行有效的矫正”。3因此,认真对待权利其实就是认真对待权力的制约,权利的弘扬、生长与保障其实也是对权力进行制约的过程,没有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制约权力就失去了原始的力量,“虽然权利被当作了一件需要被法律加以呵护的较为脆弱的东西,然而在一个良性的法治秩序中,它又可以反过来作为一个强大的对抗权力的有效武器”。4公民权利的权能通过公民的行为以及法律的保护能够在反腐治权中发挥巨大作用,“法律上的权利就权利人有权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或抑制一定行为来说,实际上也是一种‘权力,对方有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5现代社会能够通过法律对权利的授予和保护设法将权利的权能得以发挥和实现,迈向权利的时代始终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主旋律和指南针,那种遏制权利、践踏人权的现象终究要被时代所抛弃、为人们所唾弃。

  五、权利具有制约权力的多样性

  权利有着多种表现形式,具有制约权力的多样性。权利有着丰富的类型和多种表现形式,如包括公权利和私权利、对世权和对人权、行动权和接受权、基本权利和一般权利等等,各种形式的权利都在一定的层面发挥着制约权力的功能和效果。每一项公民权利都是公民反腐治权的政治护身符,公民拥有权利犹如怀揣着万事不侵的护身符,能够为公民参与反腐治权提供力量支撑和保护屏障,从而阻却和防止对公民参与反腐败权利行使的不法侵害,对权力的行使形成全方位和多维度的制约和监督。根据以上关于权利的权能分类可以将权利总体上分类为“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这两大类权利能够分别从各自的层面起着制约权力的作用和效果。所谓“消极权利”指个人不受他人、国家或其他组织侵犯的自由,消极权利就像一张盾,政府或法律所代表的公共权力就像一杆矛,权利之盾能够保护个人不受政府之矛的进攻与伤害。所谓“积极权利”是指个人有向国家或他人索取财富、安全或其他利益的正面能力,积极权利好象是主动进攻的矛,6权利之矛能够对他人、国家或社会的不法侵害进行主动进攻和还击。因此,消极权利与积极权利的区分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体现了权利背后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博弈,“消极权利的根本目的,是为人们创造一个属于其能够自我控制、独立支配的自治区域”。7积极权利的背后伴随着一个“积极行动者”的概念,“如果没有示威的决心,示威的权利就形同虚设。如果没有人要批评什么,言论自由就毫无意义”。1与这两类权利形式相对应,以权利制约权力也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消极制约,即公民拥有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可进行自我保护使得公权力无法侵蚀,政府权力不能逾越它的界限而侵入公民的权利领域,公民的权利作为一种警示和标识,时刻提醒国家权力的行使不能逾越权力的法定界限,“个人权利的最大威胁始终来自于对国家权力的滥用。国家权力天生具有侵略性和扩张性,存在侵害公民权利的危险”。2在权利与权力的跷跷板中,权力与权利通常是反比关系,权利的张扬就意味着权力的谦抑,公民的权利越大,国家的权力就越小,公民的权利保护越充分,国家的权力就越难以滥用,自然腐败现象就越少。如财产权的严格保护划定了利益的边界和范围,这就可以对抗权力的滥用和侵犯,防止以权谋私的现象发生,完善的产权保护对于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著名的“德国皇帝与磨坊主的故事”说的就是“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可进”的财产保护及其不受任何公权力侵犯的法治理念,作为具有产权的老百姓的茅草屋,即使是国王也不能滥用权力而随意进入。另一种是积极制约,即公民依据法律赋予的各项政治参与权利主动对公权力的运行进行制约,当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时,权利可以保证公民能够进行多种多样方式的积极反抗,“保护权利有许多方式:自卫(正当防卫)、自助、訴诸大众舆论、法律救济、抗议、反抗乃至起义(革命),其中的常规方式是法律救济,尤其是诉讼”。3这些权利保护方式中大多数属于积极权利,公民通过行使积极权利方式的运用可以迫使政府收回它的权力触角或改变不当行为,从而防止公权力的滋长和滥用,进而阻却权力腐败的发生。如公民对政府及其公职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甚或通过游行示威等方式表达意见等,就是行使积极权利抵制或反对权力腐败的行为,且积极权利反腐败更具主动性、直接性、广泛性和社会性,往往表现为大规模的群众运动,能起到更为多样和彻底的反腐败效果。

  六、权利具有制约权力的系统性

  权利能够形成结构体系,具有制约权力的系统性。国家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权力结构系统,其拥有的权力机器有着巨大的能量,为了防止国家机器的不法侵害,除了其自身需要有相互制约的权力结构外,还需要有在其外部建立起强大的公民权利结构体系以防御和对抗其滥用权力,“它作为一个整体对社会施加影响力、强制力时,如果没有一个相对应的优质优构的公民权利体系,就不足以抵抗权力滥用时所造成的损害”。4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认为,有必要将注意力集中于纯粹形式的权力之上,这就是绝对意义上的权力,就是那种不受制约和控制的“赤裸裸的权力”,这是作为权力内涵中影响力的绝对状态的表现。作为对权力的控制的理论逻辑,这种绝对权力的状态不仅在历史上而且在现实中也都是可能存在的。制约和控制权力就是要从这种权力作用的最坏的假定性或可能性出发,博登海默对这种意义上的权力进行了界定:“权力旨在实现对人的绝对统治:一个拥有绝对权力的人试图将其意志毫无拘束地强加于那些为他所控制的人。这种统治形式具有一个显著特征,即它往往是统治者出于一时好恶或为了应急而发布的高压命令,而不是根据被统治者的长远需要而产生的原则性行动。”5按照这一绝对意义所理解的权力,法律的重要使命乃是约束和限制权力,而且法律所寻求的乃是政治和社会领域中的妥协、和平与一致,尤其是要实现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平衡状态,就需要确立一定的权利并形成一定的权利结构体系来制约和控制权力的扩张,法律制度常常阻止压制性权力结构的出现,权利是防止权力集中和达致权力平衡的重要手段和方式,“一个发达的法律制度经常会试图阻止压制性权力结构的出现,而它所依赖的一个重要手段便是通过在个人和群体中广泛分配权利以达到权力的分散和平衡。当这样一种权利结构建立起來时,法律就会努力保护它,使其免受严重的干扰和破坏”。1

  严密的权利结构犹如一张权利之网能够对权力运行的诸环节和诸方面形成制约,反之,如果权利结构漏洞百出就无法实现对权力的有效制约,而权利体系的缺失就意味着权力体系的扩张。权利的结构体系与以上的消极权利与积极权利对应,可以分为消极权利体系和积极权利体系,前者主要是公民的民事权利体系,公民的民事权利体系能够进行私法上的权利制约,后者主要是公民的政治权利体系,公民的政治权利体系能够进行公法上的权利制约。因此,权利制约权力中的权利可以分为两大类,分别起着各具特点的对抗权力的作用,民事权利体系由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权利构成,这些权利体系形成了阻止公权力侵犯的防御体系,系统划定私人权利的边界并保护这些权利不受侵犯,形成对抗公权力侵害的防御之网。政治权利体系由公民的表达权、监督权等权利构成,这些权利体系形成了对抗公权力侵犯的进攻体系,公民能够行使这些权利对公权力进行举报监督和申诉控告。这些完整的权利结构体系构成一张防止公权力滥用的细密牢固之网,使得公权力的腐败受到全方位控制。就公民参与反腐败来说,公民主要是运用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知情权等政治权利对公共权力进行制约,这些公民的政治权利能够形成相互联系的权利体系和权利网络,缺乏其中之一就会使得所有的权利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公民的消极权利体系和积极权利体系环环相扣、紧密联系,可以说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正如马克思所说:“只要某一种自由成问题,那么,整个自由都成问题。只要自由的某一种形式受到排斥,也就是整个自由受到排斥。”2权利制约权力需要形成完善的权利结构体系,严密的权利结构犹如一张权利之网对权力的运行形成制约的链条,公民权利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意味着廉政法制控权体系的不断健全,公民权利的真实持有和坚决维护是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根本保证。

  结 语

  形成腐败的原因是复杂多变的,其中公民权利的贫乏致使对权力的制约缺失了极为重要屏障是引发腐败极为重要的诱因,因为权利的贫乏必然引发权力的张扬和扩张,使得权利制约权力的机制难以充分发挥作用,公民在投身廉政建设中缺乏能力和动力。我国近年来公民享有的权利总体上的数量得以不断成长,但公民的权利意识、权利内容和权利行使等权利质量方面仍然显得不平衡和不充分,尤其是一些重要的公民权利还滞留了法律文本的宣誓层面,“我国公民权利的类型和数量在不断增加,同时维权困难、权利冲突及权利滥用等问题也日益显现,如何进一步提升公民的权利质量己经成为我国法治实践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3因此,我国未来廉政法制建设的重要指向就是要更加重视权利制约权力机制的建设,充分赋予和有效保障公民的权利,进而提升和激励公民参与反腐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更加注重人民的参与作用,更加注重人民反腐的重要性。这就要求廉政法治努力完善人民自下而上的反腐途径,并在制度建设中吸收成功的人民反腐经验”。4

  十九大报告对公民权利赋予和保障问题提出了新的要求,明确指出:“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和“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这些论述和举措不仅体现了对于公民权利数量增长的保护,更是体现了重视提高公民权利质量保障的精神,“十九大报告从权利主体数量的扩大和权利主体享受的权利质量两个方面,回答了新时代人权事业发展的新要求,描绘了从现在到本世纪中叶人权实现的路线图”。1从廉政建设或权力制约的角度看,十九大报告提出的这些权利不仅是对公民权利的更高更好保护的要求,同时也是对公共权力进行制约的要求和保证,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健全和保护能够形成对公共权力的消极制约,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健全和保护能够形成对公共权力的积极制约。公民权利的保护意味着国家权力的谦抑,公民权利的成长意味着国家廉政的长成,“所谓的在法治语境下的反腐败工作应当是以权利制约权力,主要依靠的是权利,是全体公民,依靠每一个人的权利意识”,2健全和完善公民权利的法律保障是反腐治权和迈向廉政的根本措施,十九大报告为更多和更好保障公民权利以及在此基础上实现权利制约权力奠定了基础和指明了方向。我国已经确立了“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与之相适应,廉政法制建设的重要使命就是要将这一体制与机制转换为具体法律制度。我国目前法治反腐的主要措施着重于国家层面权力制约权力方面的机制建设,相应的法律措施也越来越健全,但其他方面法律措施还相对不足,尤其是权利制约权力的反腐机制和制度建设还有待重视和完善,未来建设的前景和重心应是更加注重推进和保障社会主体反腐败方面的制度建设,从而形成腐败的多中心治理和法治反腐的多维路径的良性互动和均衡发展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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