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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渔业船员权益的国际法规制

发布时间:2020-04-13 所属栏目:政法论文

  摘要:很久以来,海洋渔业船员权益的保护在国际法上一直是空白,世界劳工组织于2007年6月通过了《渔业劳工公约》,公约已于2017年11月16日生效,公约内容涉及到船员的生活工作条件等多方面的内容,同时规定了一定的保障执行措施,这是迄今为止国际社会首次以公约的形式规范、保护海洋渔业船员的权益。

  关键词:海洋渔业船员;权益;国际法

  《中山大学法律评论》创刊于1999年,由中山大学法学院主办,它将法学与经济学联系并结合起来研究,其意义与成效已有目共睹。虽然如麦克罗和曼德姆在《经济学与法律:从波斯纳到后现代主义》中所说,法和经济学的研究并非是一个一致性的运动,而是不同学术传统并存的研究过程,其中有些研究具有互补性,有些研究则是竞争性的。

  一、海洋渔业船员的界定

  与世界上其他职业相比较,渔业是公认的最危险的行业之一,海洋渔业更是如此。海洋渔业属于高投入、高风险的行业,渔船在海上航行和作业时可能遭受的风险远远大于陆地一般行业,除了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外,操作不当等人为因素也容易给船舶和船员造成重大损害,特殊情况下还可能存在外国抓扣、海盗袭击等风险。据统计,截至2017年全球大约有460万艘渔船,从业捕鱼职业的人数达3800万人。

  单就渔业来讲,又称为水产业,是指利用水域以取得具有经济价值的鱼类或其他水生动植物的生产部门,一般包括采捕水生动植物资源的水产捕捞业和养殖水生动植物的水产养殖业两个部分。这里所指的海洋渔业是狭义的概念,仅指的是在海洋中所从事的捕捞业。单就船员来讲,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海洋渔业船员指的是在海洋范围内的渔船上从事捕捞业的一切任职人员。就海洋的范围而言,各国际法文件以及各国国内法律法规都是通过排除的方式进行界定的,规定除了内水即是海洋,一般界定为领海基线以外的部分均是海洋。

  二、海洋渔业船员权益的范围

  海洋渔业船员权益的范围,是将其具体化的表现。由于海洋渔业船员工作的场所以及环境的特殊性,海洋渔业船员权益的范围与普通的劳动者权益的范围有一定的区别。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作业环境,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规定配备船员和安全设备,确保渔业船舶符合安全适航条件,要有齐备的作业安全防护设施。

  2. 船上生活环境,包括在船舶上的居住环境以及饮食环境。

  3. 健康管理,包括定期体检、及时救助、及时就医等。

  4. 劳动报酬的保障,包括最低工资标准、按时发放工资、加班工资的发放等。

  5. 休息的权利,包括日常休息时间的保障、法定节假日休息、年休假的保障等。

  6. 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渔业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要为船上所有船员缴纳法律规定的社会保险。

  7. 获得人身损害赔偿的权利,渔业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要对船上所有船员工作期间造成的人身损害及伤亡依法给与赔偿。

  国际法以及国内立法均要求渔业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必须要与船员签订劳动合同、限制渔业船员的最低年龄、规定渔业船员的身体健康标准等,通过这些方面的规定来保障海洋渔业船员的权益。

  实践中常见的涉及到海洋渔业船员权益的案例主要有以下几大类。

  1. 劳务合同纠纷,具体表现为:劳动关系的确定、拖欠工资、扣押证件、克扣押金、最低工资标准、加班的薪资等。有关劳动合同从订立、履行到解除的期间发生的与合同有关的内容均属于这一范畴,常见的主要是有关报酬的支付以及证件、金钱的扣押问题。

  典型案例:赵平、刘卫红与李本洋船员工资纠纷案,原告周庆华与广东华龙远洋渔业有限公司船员劳动合同纠纷案。

  2. 服务合同纠纷,具体表现为:劳务派遣的追责问题。这里的服务合同指的是有关海洋渔业船员劳动的提供中间服务环节的主体之间的合同,典型代表就是劳务派遣合同这一类服务合同。在远洋捕捞作业中有很多是外籍船员,而这些船员通常是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加入到远洋捕捞作业中的,当发生纠纷的时候,船员一般仅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存在劳务派遣合同关系,而和渔业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不存在合同关系,这时候的责任承担主体以及责任承担的方式就成为了渔业船舶船员追责中的难点问题。

  典型案例:林强与杨春燕船员服务合同纠纷案(船员出国中介服务问题)。

  3. 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具体表现为:责任主体的确定以及责任性质。渔业本就是最危险的行业之一,海洋渔业又是需要全程在海上进行的作业,与其他在岸上或者内水进行的捕捞业以及养殖业相比更具危险性,船员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的情况很多,所以相应的案件也很多,由于劳务派遣、船员自身以及第三人责任的存在,案件通常的焦点都是集中在责任主体的确定以及责任的性质两点上。

  典型案例:原告徐明与被告丁立军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纠纷案,原告蒋荷娣与被告乐亨国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纠纷案(船东的安全保障义务),原告刘勇诉被告郑原兵海上人身傷亡损害赔偿纠纷案,原告李剑与被告李爱松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纠纷案。

  三、海洋渔业船员人权保护原则

  这是海洋渔业船员权益保护的首要原则,将船员的人权保护放在第一位,是对海洋渔业船员权益最低层次的保护,同时也是最高层次的保护,“低”是因为,船员生而为人,人权是其基本的权利,不需要附加任何条件即应当享有的权利;“高”是因为,海洋渔业船员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由其工作的场所和环境决定了其工作生活的权利不可能完全等同于陆地劳动者的权利,但是海洋渔业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尽最大的努力给与船员创造“体面生活”的环境,而这“体面生活”即是一个很高的要求。

  (一)生活舒适性原则

  这是渔业发展的内在要求,渔业的发展离不开船员的辛勤付出,回馈给船员的就是生活的舒适。通过保障船员在船舶上生活的空间以及饮食、卫生等其他条件来保障海洋渔业船员生活的舒适性。在远洋的渔船上生活、工作本就没有舒适性可言,但是随着渔业以及船舶业的发展,这一点可以得到解决,通过对船员在船舱中的生活的空间的大小、饮食的质量和数量以及卫生条件等方面做出最低要求,来保障船员生活舒适性的实现。

  (二)标准化原则

  各有关海洋渔业船员权益保护的国际法文件以及各国国内立法,均是通过对渔业船舶以及船员工资待遇等方面设定标准来保障船员权益的,所以标准化可以说是海洋渔业船员权益保护的一项基本原则。

  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2007年6月通过的《渔业劳工公约》对海洋渔业船舶做出了一系列标准化的强制性规定。

  第一、在渔船上工作的最低年龄为16岁,未满18岁的渔民禁止参与夜间工作。第二、对通常在海上停留超过3天的渔业船员进行体检,体检合格材料有效期为2年。第三、提供给渔业船员的最少休息时间为在1天内不能低于 10小时,一星期内不能低于77个小时。第四、船舶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应当与渔业船员签订劳动合同,并负责在劳动结束时渔业船员遣返的费用。第五、规定船长24米及其以上的渔船,每间卧室允许居住的海洋渔业船员不得超过4人; 除了床铺和衣柜等家具占据的地方外,每间卧室剩余地板面积不得少于1.5平方米( 船长45米及以上的渔船,地板剩余面积不得少于2平方米)。第六、渔船上携带和提供的食物必须具有充足的营养价值并保质保量,同时还必须提供足量的质量有保证的饮用水。第七、海洋渔船必须携带符合主管当局规定的相应的医药供给、符合要求的医疗设备以及《国际船舶医疗指南》,长度达到45米及以上的渔船,还须另外配有单独的医务舱并维持在符合要求的卫生状态下。第八、海洋渔业船员有权享受的社会保障待遇不得低于陆地居民的社会保障的待遇。

  (三)保护弱者利益原则

  海洋渔业船员虽有其特殊性,但归根结底仍属于劳动者的范畴,是一种特殊的劳动群体,所以劳动法领域所具有的保护弱者利益的原则在这里同样适用。相对于船舶所有者以及经营者来说,海洋渔业船员无论经济实力还是其他方面都处于弱势地位,所以国际法规制在这一方面设置了很多倾向于保护海洋渔业船员的规定。

  四、海洋渔业船员权益的国际法规制

  船员是一个内涵很丰富的概念,包括很多种类,随着海上运输业以及船舶业的发展繁荣,对船员权益保护的国际法文件越来越多,而国际劳工组织所通过的几项与此有关的公约是目前在船员权益保护领域最全面的国际法文件。国际劳工组织将船员进行了分类,将船员统称为海员,主要分为海事劳工和渔业劳工。国际劳工组织所界定的渔业劳工即是我们这里所指的海洋渔业船员。下面对国际劳工组织所通过的与海员权益保护有关的国际公约进行简单的介绍。

  (一)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不适用于海洋渔业船员

  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于2006年通过了《海事劳工公约》。就其适用范围,公约第二条第四款规定:除非另有明文规定,本公约适用于除从事捕鱼或类似捕捞的船舶和用传统方法制造的船舶,例如独桅三角帆船和舢板以外的通常从事商业活动的所有船舶,无论其为公有或私有。本公约不适用于军舰和军事辅助船。

  很明显,《海事劳工公约》从用途上对船舶进行了界定,将渔船及其相类似的船舶以及军舰等排除在外。海事劳工与渔业劳工虽有不同,但相似的地方仍然很多,所以《海事劳工公约》的内容对海洋渔业船员权益的保护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二)1987年《海员社会保障公约》(修正本)确认了有条件的适用规则

  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1987年《海员社会保障公约》(修正本)第一章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经与有代表性的渔船船东和渔民组织协商,主管当局应在其认为可行的范围内使本公约各项规定适用于商业海上捕鱼。

  1987年《海员社会保障公约》(修正本)虽然是有条件的适用于海洋渔业船员,但是其确认的很多海员的权益标准及其保障措施对后来的很多国际条约以及国内立法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其规定了对海员的有保证的保护,同时设定了一般标准、最低标准以及较高标准供会员国选择适用,还规定了船东的责任、对外国海员或移民海员的保护以及法律和行政管理的保障。其内容相当完备,可以为海员权益保障的范本。

  (三)2007年《渔业劳工公约》是目前专门规定海洋渔业船员权益保障的条约

  为了保护渔民的权益,保证渔民的安全、体面的劳动以及生活条件,世界劳工组织于2007年6月通过了《渔业劳工公约》和《渔业劳工公约的建议书》( 第199号建议书),公约及其建议书设定了海洋渔业船员渔船上工作的最低要求、工作的条件、职业安全和卫生医护、住宿和膳食以及医疗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国际标准。根据《渔业劳工公约》第48条规定的生效条件,该公约将在第10个国家( 至少包括8个沿海国家) 批准之日起12个月后生效。截至2016年11月16日,批准该公约的国家有摩洛哥、波黑、阿根廷、挪威、南非、刚果、爱沙尼亚、法国、安哥拉和立陶宛10个国家,《渔业劳工公约》已经达到生效条件,依约已于2017 年11月16日生效。

  《渔业劳工公约》的生效是世界劳工史上的一件大事,将对世界渔业以及各国渔船设计与建造、渔业船员管理、职业安全与健康、福利待遇、社会保障等各方面产生深远的影响。

  《渔业劳工公约》共分为前言、渔船上工作的条件、服务条件、膳食、醫疗保健健康保护和社会保障以及其他规定五大部分,共计55条。为保证《渔业劳工公约》在各成员国的有效实施,世界劳工组织还以《公约的建议书》的形式通过了实施《渔业劳工公约》的若干建议以补充该公约。

  参考文献:

  [1]任玉清,陈立新.《渔业劳工公约》最新进展以及中国应对策略探讨[J].中国海商法研究,2017(02).

  [2]司玉琢,王彦君,关正义.中国海事案例裁判要旨通纂——船舶船员卷[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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