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科技创新的不断进步,科技咨询专家在科研管理过程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文章梳理了我国和其他国家对专家信用的管理模式和做法,研究分析其带来的启示,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基于全流程管理的动态管理模式,以期为科技咨询专家的信用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参考。
关键词:科技咨询专家; 信用管理; 科研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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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引言
当前,我国正处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之中,科技创新多元深度融合,重要科学领域从微观到宇观各尺度加速纵深演进,颠覆性创新呈几何级渗透扩散。科技进步在日新月异的同时,日益呈现出高度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的特征,这也给科技管理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和挑战。科技咨询专家作为科技界、产业界或财务领域专家,拥有高水平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工作经验,并熟悉国内外科技创新政策和动态,能够有效弥补科技管理人员的信息和经验劣势,对于政府提高自身效能、作出正确决策发挥着十分关键的作用。然而,近年来科技咨询专家在担任政府的参谋助手过程中,个别专家信用缺失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给政府科学决策、科技创新环境以及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了不良影响。在此形势下,研究如何对科技咨询专家的信用进行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1 国外专家信用管理模式分析
目前,国外专门对科技咨询专家信用进行细化管理的情况还比较少见,大多数国家主要从科研诚信等较大范围内进行管理。因此,本文也将从科研诚信的角度切入,梳理发达国家对科技咨询专家信用的管理情况。经研究总结,发达国家对于科研诚信的管理主要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成立专门的科研诚信管理组织进行指导,二是制定相关政策法规给予约束。
许多发达国家在国家层面成立了专门独立的机构来对科研诚信进行规范,如法国的科研廉政委员会、澳大利亚的科研诚信委员会、瑞士的中央科研道德委员会、英国的科研诚信办公室、丹麦的治理学术不端行为委员会等[1].还有一些国家的科研诚信管理分散在不同的部门,如美国和德国。美国在国家层面尚未设立专门负责科研诚信工作的常设机构,其对科研诚信的管理分散于不同的部门[2],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是美国国家卫生与人类服务部下的科研诚信办公室(ORI)和美国科学基金会下的总监察长办公室(OIG)。ORI得到国会授权,专门负责科研诚信的监管,主要负责美国公共卫生署资助项目的科研诚信问题的监管、卫生与人类服务部诚信政策的制定、加强科研诚信教育等;OIG则与独立于美国科学基金会,直接对国会负责,主要负责对美国科学基金会进行审计、调查和监督。德国的科研诚信则为科学界共同体共同管理,如德国联合研究会、马普学会、高校校长联席会、德国科学委员会、德国高校联盟等科研管理组织均采取了系列措施,从不同角度来规范信用问题。
发达国家进行科研信用管理的另外一项重要举措是通过发布政策文件进行规范。如美国在2000年出台了全国统一的联邦法规《关于研究不端行为的联邦政策》,对科研信用的问题进行了规范;澳大利亚在2007年出台了由澳大利亚研究理事会(ARC)、国家健康与医学研究理事会(NHMRC)等机构共同起草的《负责任的研究行为准则》,对科研机构和人员应遵循的原则进行了规定[3];德国在信用管理政策制定方面比其他国家做了更多探索,曾于20世纪90年代在国内掀起第一次政策制定热潮,科学界不同科研管理组织纷纷出台了科研诚信方面的指导文件,比较重要且具有代表性的是《质疑科研不端行为的诉讼程序》《应对科研不端的程序模型》《关于提倡良好科学实践和处理涉嫌科研不端行为的指南》3个法规,第二次政策制定的热潮出现在2015年前后,比如德国科学委员会于2015年颁布了《科研诚信建议》,德国研究联合会对前期的政策进行了修订,其他机构如德国国家法教师联合会、德国U15大学联盟等也出台了相应的文件。
2 国内专家信用管理模式分析
我国社会信用管理体系虽然已经启动,但仍处于十分初级的阶段[4],严重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进程,关于专家信用管理的研究更是少之又少。目前国内对科技咨询专家信用管理纳入科技计划信用管理范畴,并与科研诚信建设、科技计划管理等工作结合起来。
2.1 国家层面专家信用管理模式
我国国家层面对于专家信用的管理也主要从成立科研诚信管理组织和制定政策法规两个方面开展。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正式成立科研诚信管理组织来规范科研行为。自1996年中国科学院设立科学道德建设委员会以来,随着科研管理的不断进步和完善,有关科研诚信管理的组织相继建立,对科研信用进行规范,如表1所示。此外,2007年3月,科技部联合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共同建立了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用以指导全国科技界科研诚信建设工作。
自2004年科技部提出在国家科技计划中引入信用管理,开启了国家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及监督机制的新纪元[5]以来,科技部、国务院、中国科协、教育部以及科技部联合其他部委出台了系列科研信用管理文件,从不同角度对科研行为和学术道德行为进行了规范和约束,建立了较为全面的制度框架(见表2)。
表1 我国成立的科研诚信管理组织
表2 2004-2018年我国科技信用相关政策发布情况
2.2 地方层面专家信用管理模式
我国各省份在中央文件的指导精神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科技咨询专家信用管理进行了很多有益的探索,其中北京、江苏、广东、重庆、新疆等地的做法较为领先和具有代表性。北京、江苏和广东进行了制度方面的积极探索,面向科技咨询专家信用管理出台了针对性较强的政策,如《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科技咨询专家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15年)、《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重庆在探索科技咨询专家信用信息化管理方面提供了先进经验。重庆于2015年启用了具有本地特色的科技计划信用管理系统,可以对评审评估专家进行信用记录;另外,重庆还要求科技研发平台实行科技信用管理制度,对科技咨询专家的行为进行客观记录和信用评级,并实行终身追责制度。新疆乌鲁木齐在信用标准化建设方面具有领先优势。早在2006年,乌鲁木齐便建立了科技信用服务平台,开发了科技信用数据库、咨询专家库和科技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基于这一服务平台的科技信用管理,乌鲁木齐市科技局联合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标准化研究院制定了10项适用于地方的科技信用标准,有关成果被其他省份借鉴应用。
2.3 现有专家信用管理模式的启发
综合国内外专家信用管理的现状,可以发现,目前国内外科学界均对科研诚信高度重视,成立了相关科研诚信管理组织,并出台了系列政策法规加以指导和规范,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首先,国内外普遍习惯于从科研诚信等大范围管理专家信用,政府以及科学界专门针对专家尤其是科技咨询专家信用管理的举措较少。其次,国内地市层面对科技咨询专家的信用管理仍然比较宽泛,缺乏对实操过程的具体指导。第三,基于某个环节或某几个环节的静态管理经验较多,基于全流程管理的动态管理模式较少。
3 基于全流程管理的专家信用动态管理模式
针对目前科技咨询专家信用管理宽泛、操作性不强以及动态管理不足的现状,本文提出基于全流程管理的科技咨询专家信用动态管理模式(见图1),包括了事前、事中、事后3个阶段,涉及到从征集和遴选专家到专家退出的全过程。
3.1 事前预防
3.1.1 专家征集和遴选
为防止专家在提供咨询服务过程中出现信用缺失行为,就要从源头上做好专家信用管理的事前预防工作,对专家进行严格把关。因此,在进行专家征集过程中,遴选标准的设定十分关键。根据信用构成要素,专家遴选标准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设定要求:能力(科研经历、科研成果及形式、所获奖励等)、资质(教育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工作单位、年龄等)和品格(公正的态度、良好的信用记录等)。
3.1.2 高标准建立科技咨询专家库
专家库的建设和维护是专家信用动态管理的核心。专家库要建立信息化和智能化管理系统,及时将专家信息进行记录和更新,包括专家的注册信息、专家的信用等级、专家的行为记录等。另外,还要定期对新遴选的专家信息进行补充,同时根据专家退出机制,将年龄过大、远离科研活动等不符合条件的专家信息清除,对有个人情况变化的专家信息进行更新,以保持专家库的信息精准、及时和有效。
图1 基于全流程管理的科技咨询专家信用动态管理模式
3.2 事中管理
3.2.1 专家轮换机制
专家轮换可以避免后续项目申报人推测出专家人选,规避专家之间及专家和申报人之间正向或负向的相互干扰,降低一些熟人关系网络等非学术类因素的影响,确保专家采取客观、公正的态度,进而保证评审结果的真实可靠。一般上年度重复出现的专家比例不宜超过30%,同一专家不连续在3年内重复出现;对于确实难以避免的重复,也执行相邻2年不在同一学科评审组的专家轮换制度[6].
3.2.2 利益排查与回避
利益关系会对评审的结果造成重大影响,在专家正式开始提供咨询服务前,应该对专家和相关科技主体进行利益关系的排查。按照规定,专家应尽量规避以下几种利益关系:(1)私人关系。包括配偶、亲属、朋友。(2)合作关系。包括校友、师生、同事以及其他合作关系如专家和项目申请人共同开展过科研合作等。(3)竞争关系。如专家和项目申报人之间存在着科研上的竞争关系或重大分歧的。(4)物质利益关系。比如专家和申报人存在着利益的交换或共享,专家可以从申报项目中收益等。
3.2.3 签订保密协议
专家在提供咨询服务过程中要履行保密协议,不可将申报人、评审书、尚未公开发布的方案、政策等所有相关信息透漏给他人。
3.2.4 签订专家责任书
开展正式咨询服务工作前,还应该就专家应履行的责任进行规范和约束,明确专家需要完成的任务和应遵守的规定。
3.2.5 专家行为记录
应在专家提供咨询服务过程中,安排专门人员对专家的行为进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专家是否客观公正、是否准时到达工作地点、进行咨询工作的时长是否正常等工作态度,专家对政策、咨询内容、相关技术的熟悉程度等专业水平,专家评审结果与最终结果的一致性等评审质量。另外,还应该对专家是否受到举报等情况进行记录。
3.3 事后评估及应用
3.3.1 专家信用分析与评价
根据专家库里的专家信息以及咨询过程中专家行为记录等内容,对专家的信用进行分析,主要包括专家信用能力分析、专家信用品格分析以及专家评审质量分析。建立专家信用评价体系,对专家的信用进行综合评价并划分信用等级。
3.3.2 鼓励与惩罚机制
强化结果应用,建立鼓励和惩罚机制。对于信用良好的专家,应将其良好信誉记入信用档案,按照程序调高其信用等级(初入库时默认良好且等级均相同[7]),并在相关网站等媒体上进行公告;同时,优先推荐其所申报项目以及承担后续的科技咨询工作,并优先将此类专家推荐到国家和地市科技咨询专家库中,充分发挥其辅政过程中的参谋作用。对于科技咨询专家在提供科技咨询服务过程中徇私舞弊、违背科学界公认学术道德、违反科研信用规范及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等行为,按照程序降低其信用等级,科技管理部门还可以联合其他部门加大惩罚力度,对失信行为程度较轻的令其改正;情况严重的,应给予记录诚信档案、给予警告、公开通报批评、列入科研失信者名单、退出专家库等惩罚;属于违纪违法行为的,还应移交国家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3.3.3 专家信息更新
及时对专家信息进行更新,比如专家信用等级的变化、专家个人情况的变化,如工作单位、专业技术职称、科研成果及奖励的变化等。
3.3.4 专家数量扩充
应定期征集和遴选新一批科技咨询专家入库,或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地对专家数量进行扩充,扩大专家对专业领域的覆盖面。
4 结论
目前国内外面向科技咨询专家的信用管理模式研究还较少,现有的管理模式对于科技咨询专家的信用管理宽泛而缺乏指导性。根据专家提供科技咨询服务的特点,本文提出建立基于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流程动态管理模式,从高标准建立专家库到专家退出、征集新一轮专家入库的各个环节都进行规范、严格、公平的管理,进而有效避免或减少科技咨询专家失信行为的出现,保证咨询服务的务实高效、客观公正和实事求是。
参考文献 [1]潘晴燕。论科研不端行为及其防范路径探究[D].上海:复旦大学, 2008. [2]淮孟娇, 潘云涛, 袁军鹏。美国科研诚信体系建设:以美国科研诚信办公室为例[J].全球科技瞭望, 2016, 31 (12) :8-13. [3]唐国华, 王国骞。澳大利亚研究理事会的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制度:以《澳大利亚负责任研究行为准则》为核心的探讨[J].山东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1, 13 (4) :40-45. [4]丁雪伟, 李莉。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评审专家信用评价体系研究[J].中国科技论坛, 2009 (10) :18-27. [5] 基于"双盲、随机、集中、分组、独立评审制度"的科研项目立项评价的研究[J].中华医学科研管理杂志, 2018, 31 (5) :391-399. [6]吴勇, 朱卫东, 刘卫, 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信用评价体系研究[J].中国科学基金, 2019 (1) :154-161. [7]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科技咨询专家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Z].广州: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2015.